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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望、看望、交往的权利,另一方不但负有不妨碍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消极不作为义务,而且还负有协助的义务。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或未按期给付子女抚养费的,不得作为另一方中止探望权的依据。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