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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都有权管辖。因此,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国外,均可以向国内的法人起诉离婚。 对于不在国内一方或者双方如果不回国参加开庭,可以委托国内的律师代理有关诉讼程序问题,同时,不在国内一方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和关于离婚以及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问题的书面意见。相关书面委托和意见需要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公证并且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由此可见,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国外即使不回国,仍然可以通过法院判决离婚。 对于“定居”的判断,可以参考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的相关规定:“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视同定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被视为定居: 1、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 2、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