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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第××号 兹证明×××(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年×月×日在 ×××(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 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名(或者盖章)。 经查,遗嘱人的行为和遗嘱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的 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证员:×××(签名) ×年×月×日 2.说明 遗嘱是公民生前处理自己所有的财产及其他事务,并在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