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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
发表日期: 2009/1/1 13:12:20 阅读次数: 410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
案例:王康(男),知识分子;李芝(女),公司雇员;双方于1992年结婚。婚前李芝借款1O万元购置一室一厅住房产权归她本人所有,婚后由双方共同居住使用而全部家具和家用电器则由王康在筹办婚事时购买。1993年2月,李芝生育一子取名王沅。因双方工作较忙,所以王沅一直由男方父母(王沅的祖父母)抚育。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基本上由王康负担,李芝则把自己的工资、奖金等大部分用来偿还购房欠款,至今已偿还8万元,尚欠债2万元。2001 年间李芝与他人通奸被发现,夫妻关系开始恶化。2002年底,李终因同样错误且履教不改被公司解雇。 2003年3月,王康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李芝表示同意离婚,但在下列问题上双方仍落在争议。双方均要求儿子王沅由自己抚养;李芝以住房系自己借款购买并由她偿还债务为由,提出离婚后该套住房的产权仍归她所有。王康认为婚后家庭日常开支由他负担,住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家具和家用电器系 王康在婚前所买,应归他本人所有。此外,李芝还提出,王康写有著作一本,将交出版社出版,估计可得稿酬几万元,应从这几万元中预扣一部分归她所有,男方坚决不同意。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儿子王沅应由何方抚养为宜?2、一室一厅住房离婚时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3、李芝为购房尚欠款2万元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4、对女方要求分割男方稿酬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5、家具和家用电器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甲丧偶,有四子均已成家各有子女,并与甲分家单过。一日,甲同长子乙乘车外出,坠入山涧双亡。甲有一笔财产共10万元。问:
(1)此案当如何继承?
(2)乙妻和乙子应各得多少?
(3)若有证据证明乙先于甲死亡,乙妻和乙子又应各得多少?
分析:1.抚养问题要考虑孩子的的日长生活习惯,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孩子的意愿.
2.共同财产
3.共同债务
4.可以支持
5.共同财产
1).首先,首先确定甲乙谁先死亡;
甲先死,如果10万元,是乙夫妻共同财产,5万元是乙的遗产,如果10万元都是乙的个人财产,则10万是他的遗产.乙妻,乙子各得到一半.
乙先死,还是先却定乙的遗产是多少,甲,乙妻,乙子个得1/3;甲得到的1/3由生存的三子和乙子各的一份.
在不能确定谁先死是推定甲先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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