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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发表日期: 2013/2/5 10:01:37 阅读次数: 1992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由于双方家庭生长环境差异较大,个性的不同在婚后生活中日益暴露,争吵不断。被告性格暴躁,原告稍有不从便对原告恶语相加,甚至暴力相向,致使原告的身心受到极大的损害,夫妻感情日渐淡薄。更为严重的是,被告严格控制原告的社会交往,无端怀疑原告的正常朋友交往,跟踪原告的行踪,甚至到原告单位打闹,极大地破坏了原告的同事关系及形象,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对于婚生儿的抚养被告亦从未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从出生时起就由原告父母抚养。原告的父母就与原告住房相郁,在原告与被告离婚后仍能协助原告继续抚养小孩。因此,小孩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学习与生活。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第13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二)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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