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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关系的正确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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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关系的正确调整
发表日期: 2013/2/17 15:35:13 阅读次数: 2107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的正确调整,对于维护社会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于1950年,1980年又作了重大修改。弹指一挥间,20年过去了。这20年,中国进行了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不断变化。婚姻家庭关系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突出表现在重婚纳妾、“包二奶”等现象挑战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呈上升之势。①为了因应时势,保护离婚无过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建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本文将对该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填补损害。通过补偿损失,使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第二,精神慰抚。精神损害赔偿之慰抚金,是一种特殊赔偿金,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慰抚双重功能。因为,对于精神损害而言,不能完全客观地以金钱计量和赔偿,所以,给付慰抚金除尽可能填补损害外,更主要的是使受害方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愤、报复的感情。第三,制裁、预防违法行为。离婚损害赔偿既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也对其他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具有警戒和预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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