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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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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
发表日期: 2013/2/23 13:46:18 阅读次数: 2053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的规定,由于本案是黄某到谢某娘家接人,而谢某及其父母、兄弟要求黄某首先认错并书面保证,否则不让谢某跟黄某回去,这就证明黄某当时处于危难之境,谢某及其亲属以胁迫或乘人之危手段,使黄某违背其真实意思而为保证书,承诺赔偿的2万元变成谢某的不正当利益,已经严重损害了黄某的利益,其应认定为胁迫或乘人之危行为而无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目前我国夫妻财产制从产生依据来看,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并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在婚姻当事人之间未订立关于财产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无效时,则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夫妻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及双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及另有约定以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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