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本站首页
|
法律新闻
|
律师团队
|
婚姻知识
|
财产继承
|
涉外婚姻
|
法律文书
|
法律法规
|
成功案例
|
律师随笔
|
离婚宝典
|
在线留言
|
诉讼常识
|
律师支招
|
军婚研究
|
赠与继承
|
律师见证
|
子女抚养
|
管辖机关
|
离婚律师
|
济南律师
|
律师咨询
|
首席律师
|
加盟律师 |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搜索信息
搜索信息
搜索法律新闻
搜索律师团队
类 别
按标题(名称)
按内容(简介)
按关键词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女人结婚前一定要看的10句话
济南市各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警惕:6种性格的人容易离婚。
离婚案件中拟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份的分割
婚前购房,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婚前财产公证的步骤
签署离婚协议 步步涉险济南离婚律师
涉外离婚的解决途径
法律新闻
→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
发表日期: 2013/4/18 10:03:46 阅读次数: 2331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上一篇:
离婚的几点危害
下一篇:
协议离婚未成则附属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您的称呼
验 证 码
您的评论
[ 最多字数:
已用字数:
剩余字数: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 济南著名婚姻律师陈兆港咨询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777号碧桂园凤凰中心A座1801室
电话:0531-88605038 婚姻咨询QQ:377925844 联系人:陈律师
E-mail:chenlvshi@126.com
鲁ICP备08008848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