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本站首页
|
法律新闻
|
律师团队
|
婚姻知识
|
财产继承
|
涉外婚姻
|
法律文书
|
法律法规
|
成功案例
|
律师随笔
|
离婚宝典
|
在线留言
|
诉讼常识
|
律师支招
|
军婚研究
|
赠与继承
|
律师见证
|
子女抚养
|
管辖机关
|
离婚律师
|
济南律师
|
律师咨询
|
首席律师
|
加盟律师 |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搜索信息
搜索信息
搜索法律新闻
搜索律师团队
类 别
按标题(名称)
按内容(简介)
按关键词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女人结婚前一定要看的10句话
济南市各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警惕:6种性格的人容易离婚。
离婚案件中拟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份的分割
婚前购房,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婚前财产公证的步骤
签署离婚协议 步步涉险济南离婚律师
涉外离婚的解决途径
法律新闻
→ 协议离婚的缺点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协议离婚的缺点
发表日期: 2013/5/13 11:15:18 阅读次数: 3104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协议离婚的缺点
1、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协议离婚的协议书内容,不像法院的判决和调解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离婚后,当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内容时,另一方必须向法院另行起诉解决,而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不一定百分之百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通过法院达成的调解离婚,或是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才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一方不履行调解书或判决书的内容时,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强制措施使对方必须履行义务,更有保障。
2、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常常留有隐患。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素质有限,因此,协议书中涉及财产、子女、债权债务的处分,往往考虑不周全,措辞不严谨,容易产生纠纷。加上有些婚姻登记机关的对离婚协议的内容审查不严格,在审核相关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隐藏的风险,或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导致留有隐患。
3、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上一篇:
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下一篇:
目前我国法律对同居并未明令禁止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您的称呼
验 证 码
您的评论
[ 最多字数:
已用字数:
剩余字数: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 济南著名婚姻律师陈兆港咨询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777号碧桂园凤凰中心A座1801室
电话:0531-88605038 婚姻咨询QQ:377925844 联系人:陈律师
E-mail:chenlvshi@126.com
鲁ICP备08008848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