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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发表日期: 2012/11/2 10:35:57 阅读次数: 1997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法学界对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看法,可谓各抒己见,精彩纷呈。认为有效的观点提出,夫妻忠诚协议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并不违法,因为夫妻忠实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属于法律明确的要求,协议双方等于把法定义务变成了约定义务,法院应当予以认可。 最高法院民一庭昊晓芳法官同意该种观点,可谓司法实务界的代表。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认定为有效,因为其符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对《婚姻法》总则“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规定的具体化。 认为无效的观点有如下几种理由,夫妻忠诚协议是一种身份协议,具有非道德性,不仅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的异化,也会形成对人身自由的约束,最终使婚姻自由名存实亡。 夫妻忠实义务并不是法定义务,即使“忠诚协议”是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然此种协议并非契约,而是一种“情谊行为”或“社会层面的行为”,因此夫妻忠诚协议无效。
笔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应当属于广义的民事契约,是将道德义务以合同的形式予以设定,虽约定了违约责任,但夫妻忠诚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主要基于如下理由。
第一,夫妻忠诚协议是基于夫妻关系合法身份而签订的协议,而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由《婚姻法》规定,即身份权具有法定性,排除了当事人的约定权,因此,夫妻双方所签订的忠诚协议违反了身份权法定原则。
第二,《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是关于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是倡导性条款。 因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并不能依据该条的规定得出是有效或者无效的结论。
第三,如果认定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则又从“身份回归到契约”,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自由的基本权利会被“架空”。如果认定夫妻忠诚协议无效,现实生活中已经履行的夫妻忠诚协议会因请求返还而大量地涌入法院。因此,无论是认定有效抑或无效,均会陷入“道德审判”的地步,显然法律之手伸得过长。
因此,最佳的解决方案是认定夫妻忠诚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显然,否认了有效性,也没有认可无效性。若认定有效,应依据夫妻忠诚协议进行裁判;若认定无效,则依据夫妻忠诚协议取得的财产或者赔偿金则需要返还;若认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则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而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依据夫妻忠诚协议要求赔偿的,则人民法院同样不予支持。这样做就可实现让道德的回归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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