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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无理论障碍
发表日期: 2012/11/17 14:44:01 阅读次数: 1948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在现行的民事法律层面,双方一旦选择步入婚姻殿堂,其间的权利义务就由法律设定。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婚姻家庭关系立法的指导思想所在,是调整夫妻之间关系的基本出发点。按照民法的基本理论,因违反义务或实施侵权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一般在所难免。因此,当婚姻立法界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后,夫或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充分行使权利,都必须充分履行义务。当夫或妻任何一方违反了夫妻间的义务或侵犯了对方的权利,意味着违背了民法规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尤其是民法通则)并没有将夫妻间的损害赔偿责任排除在侵权责任之外,没有对侵权主体作任何限制性规定,也没有对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作限制性规定,更没有将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作为排除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的规定,侵权人当然也不能因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而享有侵权豁免权。民法中的基本理论在婚姻法中同样适用,夫妻关系也是一种民事关系,夫妻权利的行使不应违背民法的有关规定。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就是配偶一方过错侵害了对方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害方有权针对所受的侵害提出救济请求,过错方应对此承当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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