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出具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如果遗失结婚证,仍然可办理离婚登记。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项规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如果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又无法提供当初的结婚登记档案等资料的,则需要补领结婚证再办离婚登记。